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06-04 15:14:00

粤教高函﹝2016﹞113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加强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特制订《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5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品牌专业)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十三五”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专业建设计划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8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计划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91号)精神,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结合国家、省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专业包括一类品牌专业(即粤教高函﹝2015﹞191号的“品牌专业”和粤财教﹝2016﹞66号的“国家级品牌专业”)和二类品牌专业(即粤教高函﹝2015﹞189号的“特色专业”和粤财教﹝2016﹞66号的“省级品牌专业”)。

第三条 一类品牌专业建设目标为全国领先、与国际接轨、在世界同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二类品牌专业建设目标为产教深度融合、特色鲜明、高水平、全省一流。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是实施品牌专业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规划建设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三)审核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协调、指导项目建设工作;

(四)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验收和评价,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五)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承担品牌专业建设任务的高职院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是项目的实施者,应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品牌专业建设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学校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在人才引进、重大项目申报、经费保障、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落实对品牌专业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四)制定专门的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将品牌专业建设纳入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或设立专门的专业建设岗位,调动教师参与品牌专业建设的积极性;

(五)落实除了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外的所有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品牌专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四)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品牌专业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八条 品牌专业按照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建设等程序进行,分年度实施。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教育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文件,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高职院校根据文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受理项目申报,经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立项项目;

(四)省教育厅审定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批准项目实施;

(五)项目学校组织项目实施。

四、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学校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科学论证,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和经费筹措方案。积极争取地方、举办方、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共建经费或其他方式支持的经费。除省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以外,项目学校应对品牌专业建设所需经费不足部分予以足额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符合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品牌专业,可根据年度省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文件等申请省财政专项资助;省财政资助的品牌专业,应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省财政专项资金应在资金下达当年使用完毕。

第十一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品牌专业的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人员经费补助及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五、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一类品牌专业建设周期为4年,二类品牌专业建设周期为3年。省教育厅根据工作计划,在建设期内开展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建设期满后组织开展验收,以及对省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不合格的,将给予警告并要求项目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立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经费落实、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认定为“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一类品牌专业”或“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二类品牌专业”;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立项。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经费落实、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撤销立项、收回资助资金、减少项目学校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推荐限额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检查、验收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检查或验收不合格;

(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验收与审计;

(五)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